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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胡慧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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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所: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5号16层1602室

     

     

法律文书

时间:2022-02-12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我们共同推选×××、×××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推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制定,供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5.本推选书由推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