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胡慧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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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09
“复旦投毒案”终审宣判
驳回林森浩上诉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图为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严剑漪 摄
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上午10时,上诉人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他穿着一件黑色上衣,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由,通过同学吕某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某影像医学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时50分许,林将上述物品带至421寝室,趁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室内的饮水机中,而后将试剂瓶等物品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丢弃。
2013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并于当天中午前往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上诉人林森浩的家属、受害人黄洋的家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在法庭旁听。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供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