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胡慧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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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6
1.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利息欠条而未主张借款事实,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徐某诉蒋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了利息欠条,是加重债务人义务,应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该行为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在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仍应按未约定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计算。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17日第7版
2.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冯东东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金龙海化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即受害人知道其所遭受实际损失数额之日,不宜简单以受伤之日为起算点。
案号:(2017)京01民初94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12辑(总第130辑)
3.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倪某与安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认识到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为判断内容,此外被侵权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87-691页
4.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责任保险事故由客观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民事责任的确定两部分构成,仅发生客观事故并不能引起责任保险事故。因此,民事责任确定之日即为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 2018年6月29日
5.因责任险产生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计算——某海事局诉某保险公司船舶保险金支付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保险公司承保的保赔险属于责任险,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之事件,被保险人只有在责任确定后才能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法院关于赔偿责任确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青岛海事法院 2016年12月19日
6.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樊迎朝诉史三八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