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其中男方起诉的案件为21件,占全部案件的40.4%;女方起诉的案件为31件,占全部案件的59.6%。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38件(其中全部支持的29件,部分支持的9件),胜诉率达到全部案件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为38件,占73.1%;主张现金交付的案件为9件,占17.3%;主张既有转账又有现金支付的案件为5件,占9.6%。
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另外,案件所涉当事人中明确为婚外恋的情况共计7起,占全部案件的13.5%,小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婚外生子。
1 . 诉讼标的相对较小。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动辄几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借款的情况不同,情侣间借贷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近六成的案件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有的案件涉案金额甚至不足万元;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仅5件,占比不足10%;涉案金额最高的为200万元。
2 . 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超过六成的案件无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多数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都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而对方往往抗辩涉案款项为赠与或是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涉案金额常常分为数笔甚至数十笔交付,部分款项数额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还涉及相互间钱款往来,故对于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哪些款项在借贷关系范围内争议较大。
3 . 多数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在20件存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等书面凭证的案件中,仅有4件明确约定利息;而另外32件无借款书面凭证的案件更是无法提供约定了借款利息的证据。52个案件中,仅13件(占比25%)案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且大多体现于有书面借贷凭证的案件中。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借期内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由于大部分案件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只能支持自向对方催告还款之时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部分案件在起诉前并无明确催告,相应违约责任的时间点只能从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时起算。
4 . 金钱往来与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交织。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显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由此产生了各种类型的补偿费用,或是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引发纠纷。
部分案件中婚外恋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揭发婚外情损害对方名誉及社会地位等相威胁,逼迫对方承诺给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或者写下欠条,之后据此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
1 . 诉讼便利。情侣之间的资金转移主要包括现金交付、各类转账、偿还信用卡、支付购买物品的价款等方式。除去现金交付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可以很方便地取得资金交付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凭证、信用卡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
再加上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出借人的举证标准有所放宽,对于情侣间的资金往来纠纷,更多的原告会选择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尤其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不是借款的,应当进行举证。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告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增加了诉讼便捷性和胜诉可能性。
2 . 财务混同。有些案件名为“借款”,但借款合意的形成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均难以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借款纠纷。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一旦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另外,情侣间微信联系频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款项颇为常见,但微信并不要求实名制,微信账号或昵称是否为当事人所有,在有些案件中也引发争议。
3 . 恋爱功利。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劳动收入,依靠恋人支持其日常生活开支,并认为理所当然;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实现对价。
大部分案件是大额支出较多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较小数额的账目提起诉讼,而对方以曾支出更大额的金钱予以抗辩,或是主张抵销。
4 . 感情破裂。几乎所有案件起诉时双方均已结束恋爱关系。往往是一方在恋情结束后依据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主张结算,而对于账目性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激化,并在讨要欠款中加剧矛盾升级,最后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1 . 忠诚对待婚姻。部分当事人对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结婚时仓促、草率,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而所谓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双方恩怨实难通过诉讼平息。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2 .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3 . 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4 . 积极应诉和谐为上。由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昔日恋爱期间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和情感均会造成伤害。故建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说清情况,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
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
徐先生在与安女士交往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女士的银行卡内转账12万元,并附言: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后徐先生起诉安女士要求其还本付息,安女士抗辩其未看到转账附言,且该笔款项性质应为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先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万元的转账凭证,且附言写明: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实能够初步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现安女士抗辩涉案款项系赠与,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结合涉案款项的数额,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涉案款项系赠与,故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
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后用于共同生活。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